一、行政许可依据
大型露天佛像是指单体的佛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群体佛像数量超过10尊。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佛教的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中国佛教协会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三、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大型露天佛像的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将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来源:宗教一处 发布日期:2019-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