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有效发挥刑法新300条惩治邪教犯罪的刑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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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有效发挥刑法新300条惩治邪教犯罪的刑罚功能
作者:高峰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日期: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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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对邪教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做了大刀阔斧的修改,旨在运用刑法新300条对邪教犯罪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打击处置格局,邪教犯罪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这是我国依法惩治邪教犯罪进程中的一次重大立法改革,使我国打击邪教犯罪有了新的更有力的法律依据。这次修改,涵盖除死刑以外的所有刑罚种类,从最基本的管制、拘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轻罪处罚,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等重罪处罚;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主刑处罚,到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处罚,处罚刑种更加完备化;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兼备,处罚刑种更趋多样化;回应近年来邪教犯罪多发、恶性犯罪频发的现实和邪教犯罪形式日益高科技性、多样性、隐蔽性特征,处罚刑种更为灵活化。

  刑法新300条织密了惩治邪教犯罪、限制和剥夺邪教犯罪人人身、财产、民主等权利的法网,使其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对于打击邪教犯罪、严防邪教渗透破坏、杜绝邪教组织发展壮大、斩断邪教组织资金运转、消减邪教组织闹事能量、挤压邪教组织生存空间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当前,首要任务是学深学透和用足用好刑法新300条,使从事邪教犯罪活动无论情节轻重终将受到法律制裁,让这把法治之剑始终锋芒毕露,高悬邪教之顶,并在司法实践中打磨成一把斩邪除魔的利剑,充分有效发挥其打击、惩罚、预防、维护国家秩序和政权安定的刑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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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充分有效发挥刑法新300条对犯罪人惩罚与改造的刑罚功能

  刑罚是对犯罪人适用的强制方法,它首先对犯罪人发生作用。

  一是充分有效发挥惩罚功能。

  刑罚是惩罚犯罪人的手段,以剥夺犯罪人一定权益为内容,同时包含国家对犯罪人的否定评价。任何刑罚都具有惩罚功能,这是各种刑罚的共性;不同刑罚具有不同的惩罚功能,这是各种刑罚的个性。对邪教犯罪人处以不同刑罚都会使其因受到严厉法律制裁和国家否定评价而倍感痛苦、深受煎熬,在自食恶果、痛定思痛之后就会考虑避免再次遭受类似痛苦,从而抑制重新犯罪。

  第一,主刑的适用更利于高悬法治利剑,彰显法治权威。

  通过对邪教犯罪人处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刑罚,剥夺邪教犯罪人身体自由,将其置身于监狱或者看守所,在一定期间与社会隔离开来,不致再对社会实施危害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净化社会政治环境,最便捷、最有效地实现保障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目标。

  通过对邪教犯罪人处以管制,对邪教犯罪人虽不予关押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工作或者劳动,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将其置身于公安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使其不易重新犯罪。轻刑邪教犯罪人纳入社区矫正,身处正常社会环境,人格尊严受损轻微,兼有亲朋好友劝诫与感化,有利于促进其思想转变和行为纠正,更可以防止其在服刑场所“二次感染”。

  第二,附加刑的适用更体现处罚科学性,增强综合处置实效性。

  通过对邪教犯罪人处以剥夺政治权利,依法剥夺邪教犯罪人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具体讲,剥夺邪教犯罪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防止邪教犯罪人利用领导身份或者优势地位宣扬邪说、拉人入教、渗透破坏、扰乱秩序。剥夺邪教犯罪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邪教犯罪人丧失选举其代言人为人民代表等职务或者自身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等职务进而参与国家管理的途径和渠道。剥夺邪教犯罪人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禁止邪教犯罪人在公众场合发表反动性、偏激性、蛊惑性言论,禁止以文字、音像、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并向社会传播歪理邪说和反动思想,禁止以一定宗旨并假借宗教名义组建非法社会组织,禁止通过集会、游行、示威形式表达反动意愿并借机挑战政策底线和法律权威。剥夺政治权利使邪教犯罪人丧失原有的一定权利,这既是对其利用原有职务和其他权利进行犯罪的一种有效的惩罚,更是一种理性的预防,防止其重新利用这种权利进行邪教犯罪活动。

  通过对罪行严重的邪教犯罪人处以没收财产,将邪教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或者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剥夺其对部分或者全部个人财产的所有权。通过对罪行轻微的邪教犯罪人处以罚金,强制邪教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剥夺其对部分金钱的所有权。没收财产和罚金具有明显的经济惩罚性。通过剥夺邪教犯罪人的敛财所得和犯罪资本,斩断支撑邪教组织运行的资金支撑和物质基础,强化事半功倍、釜底抽薪的打击效果,或者使邪教犯罪人深切感受到丧失财产、剥夺剥夺者的痛苦,增强抑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二是充分有效发挥改造功能。

  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把邪教犯罪人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并复归社会,是我国刑罚对邪教犯罪人的主要功能。

  第一,劳动改造。中国刑法关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均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对邪教犯罪人合理组织与其身体状况和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劳动,使其逐渐养成劳动习惯,并在劳动中学会生产技能,掌握谋生本领,为释放后就业谋生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教育改造。对邪教犯罪人重点开展思想教育、心理疏导、技能培训。思想教育重在使邪教犯罪人摆脱邪教精神控制。组织邪教犯罪人观看典型案例并说法释法,学习识别抵御邪教的基本方法,揭批世界末日和人类劫难即将来临、信神可以得救、保平安、治百病及所谓传福音、做好人、求圆满、升天国等邪说,并加强经常性谈话引导和相互性思想交流,帮助邪教犯罪人认清邪教真相,痛改前非,与邪教组织一刀两断。同时开展法制、政策、道德、科学、宗教、形势、爱国主义与个人前途命运等教育,使邪教犯罪人早日脱胎换骨,成为社会新人。心理疏导重在扭转邪教犯罪人的偏执认知和扭曲心态。运用心理咨询知识和技能,认真诊断和治疗邪教犯罪人的病态心理,帮助其重建正常人格、恢复原有认知、释放负面情绪、治愈精神创作,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邪教犯罪人。技能培训重在训练邪教犯罪人掌握某种专业技术。根据监狱生产和释放后就业的需要,组织邪教犯罪人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和实践操作,以便使其复归社会后具备自食其力、独立生活的生存能力。

二、 充分有效发挥刑法新300条对社会威慑与教育的刑罚功能

  刑罚虽对犯罪人适用,但它同时是社会的防卫手段。因此,刑罚不仅对犯罪人发生作用,而且对潜在犯罪人、不稳定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也可能产生积极作用。

  一是充分有效发挥威慑功能。

  刑罚以其具有剥夺权益的强制力使人畏惧而不敢犯罪。对一部分潜在犯罪人或者不稳定人员来说,刑罚的威慑功能会产生一定效果,使其可能慑于刑罚的威力而不敢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行为。

  第一,刑法新300条中明确规定何为邪教犯罪、有何种邪教犯罪、何种邪教犯罪应处何种刑罚、何种邪教犯罪应数罪并罚,向全社会明白无误地公布一份邪教犯罪与刑罚的对价表,使有邪教犯罪的意念者知所警戒,望而却步。

  第二,依据刑法新300条的规定,对邪教犯罪人在查明其犯罪事实基础上依法审理并向全社会宣告对其判处的刑罚,使有邪教犯罪的意念者闻之色变,悬崖勒马。

  第三,依据刑法新300条被处罚的邪教犯罪人身受刑罚之苦,遭受牢狱之祸,使有邪教犯罪的意念者心惊胆战,不敢重蹈覆辙。

  二是充分有效发挥教育功能。

  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既在于惩罚犯罪人、震慑潜在犯罪人,也在于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教育整个社会。

  第一,依据刑法新300条对邪教犯罪人判处刑罚和执行刑罚,可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深刻了解邪教典型案例及其社会危害、邪教犯罪人承担的犯罪后果,知晓罪与非罪的界限,直观而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从事邪教犯罪活动,无论情节轻微还是情节严重,一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难逃法律制裁,甚至多行不义必自毙,不只身陷囹囵、锒铛入狱,更会倾家荡产、人财两空。

  第二,公开刑法新300条等惩治邪教犯罪的法律法规、公开邪教组织的认定、公开邪教案件的审理、宣判和处罚,将法制的规范、法治的精神和邪教的罪恶大白于天下,促使广大干部群众自愿学法、自觉守法,知法崇法、信法遵法,从法律角度辨别邪教、抵制邪教,警惕邪教拉拢侵害,远离邪教非法活动,并积极同邪教犯罪作斗争,营造浓厚的反邪教法治环境。

三、 充分有效发挥刑法新300条对受害对象安抚与修复的刑罚功能

  受害对象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及其家属即被害人和被侵害的社会秩序。邪教是祸国殃民的邪恶势力。对于家庭和个人说,邪教犯罪伤人害命、骗钱骗色、践踏精神、诱使或逼迫他人抛家舍业;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邪教犯罪制造恐慌,扰乱秩序,破坏法治,对抗政府。邪教犯罪的危害面之广泛、危害程度之深重、危害人数之众多、危害情形之惨烈,都是任何其他犯罪行为所不可比拟。

  一是充分有效发挥安抚功能。

  第一,由于受到邪教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群情激愤,对邪教犯罪人心怀痛恨,当法院对邪教犯罪人判处刑罚并实际执行时,会收到平息民愤义愤、抚慰精神创作的良好社会效果,进而促进社会稳定,维护法治秩序。

  第二,在近期审理的山东招远“全能神”邪教人员故意杀人案、“华藏宗门”邪教组织案中,邪教犯罪人罪有应得,依法被严厉打击并受到刑事处罚,彰显了法治威力,伸张了社会正义,众多邪教受害人连连称快,欢欣鼓舞,解了心头之恨,诸多强烈的仇恨、报复与悲痛、抑郁等负面情绪充分纾解。

  二是充分有效发挥修复功能。

  刑罚的实施可以修复被邪教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是由邪教犯罪的特殊政治性所决定的。

  第一,邪教组织恶毒诋毁和攻击党和政府,广泛散布反党反社会言论,利用所谓世界末日论制造社会恐慌,利用热点、焦点和敏感问题煽动反社会反政府情绪,扰乱社会秩序,甚至组织信徒与基层政权组织相对抗,极易在基层群众中引发思想认识上的混乱和迷惑,甚至行动上的动摇和从众。因此,充分有效地发挥刑法新300条的修复刑罚功能,全面修复被邪教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意识形态、基层基础、国家形象等是需要高度关注和迫切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和政治课题。

  第二,通过依法认定邪教组织和审理宣判邪教犯罪案件,加大对邪教反动性的公开揭批力度,邪教犯罪的反动本质必将昭然若揭,邪教组织敛财、聚众、夺权的三部罪恶篇章必将不攻自破,实现以良好的法律效果引领显著的政治效果,使广大干部群众消除疑虑、拨云见日,在心目中牢固树立伟大的国家形象,在思想上坚定正确的意识形态,在行动上积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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